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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明确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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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并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目前,由于法律法规衔接不畅,自动监测数据尚不能直接应用于执法监管。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时有发生,甚至披着“合法外衣”超标排污。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探索解决自动监测数据合法性问题,联合出台《办法》。

  《办法》围绕“一个中心、三个融合、五个明确”制定。“一个中心”即以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中心。“三个融合”即与《计量法》有关规定融合,与推行非现场执法监管融合,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融合。“五个明确”即明确了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与重点排污单位职责,明确了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的具体要求,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定依据,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应用范围,明确了涉自动监控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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